新疆住建厅原党组书记李建新获刑11年
日期:05-11 来源:□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9万余元,且有57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建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建新先后利用担任库尔勒市市委副书记、巴州建设局局长、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厅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资质评定、升级、企业年审、申请规划许可证、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王某某、沈某某、闫某某等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8198549.69元。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李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5707572.02元李建新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另查明,纪检部门初核时掌握了李建新涉嫌收受王某、王某某、曹某某财物的相关问题,2016年3月17日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不掌握的收受其他多名人员财物的事实。在组织不掌握赃款去向的情况下,李建新主动交代并配合组织上交赃款11696400元。同时,李建新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李建新收受的财物,除了大量人民币现金外,还包括美元、大面值的购物卡、贵重的按摩椅等,以及假借挂证费名义收取费用,超出合理范围接受房产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接受免费房屋装修等。
乌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198549.69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建新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5707572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新在“双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李建新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近日,乌市中院对被告人李建新作出上述判决。
□ 说“法” 官员应正确认识权力防止被腐蚀
蠹众木折,隙大墙坏。自古清白无遗祸,从来贪争有后殃。
李建新在落马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在其落马前仕途顺畅,是家人和朋友眼中的“成功人士”,但却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沦为阶下囚。李建新在收受钱物时明知对方送钱是看中了自己的职位和权力有求于他,所以他称会主动问对方有无帮忙解决的事,或在对方未提出时,也会在工作中帮忙。
但李建新居然在庭审时辩称,挑选在逢年过节送礼,存在人情往来、礼尚往来的因素,不同于权钱交易下的受贿。由此可见,李建新并没有把工作和私交分开。
从“座上宾”变成阶下囚,李建新是自己一步步走下去的。他长期在建设领域工作,管着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资质评定、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这就使其成了企业拉拢腐蚀的对象,成为“猎物”。
从本案可以看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的李建新不仅帮助承揽工程、资质评定、企业年审等还插手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可见其权力太宽,权力过大。因此,应遏制官员手中的权力。作为官员,更应正确认识到,手中权力越大越容易被当成“猎物”,越容易被当成重点腐蚀对象。
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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