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办婚礼后拒领结婚证 男方协商无果索赔彩礼

日期:04-04 来源:未知

  一女子在举办婚礼后,一再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数次协商要求无果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返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支持男方的诉请,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

  【案情】2015年,男子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女方夏某。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订婚时,男方给了女方金项链、金戒指等共花费6844元,经媒人一次性给女方彩礼现金36600元。2016年,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女方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女方外出,并多次向男方索要钱款。
 
  男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女方给付11800元,男方多次要求女方回来协商,2016年7月女方回来,双方协商婚姻及赔偿事宜未果。几天后女方外出,其后男方无法再联系到女方。
  男方认为女方有骗婚之嫌,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上述财物。
  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女方返还男方给付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的4400元。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审理法官指出,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双方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应予以返还,且原告给付彩礼款时女方及其父母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男方提出要求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订婚和结婚时送给被告的金戒指、金吊坠和金项链,是否需要返还呢?审理法官指出,这也是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黄金首饰价款684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女方的11800元怎么算?审理法官指出,因为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上明确转账账户为女方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转账7400元无法证明收款方是女方本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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